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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施行!眉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有變→

關于印發《眉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眉市交規〔2023〕1號

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網約車市場管理,加快行業合規化進程,提升行業服務水平,促進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經合局、市網信辦等部門修訂形成了《眉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眉山市交通運輸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眉山市經濟合作局

眉山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眉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市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且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服務所在地市級或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件、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我市以外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市級或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在我市辦理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眉山市,經營期限為5年。

已在我市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可從文件發布之日起到原許可機關變更經營區域,也可在經營期限屆滿換證時進行變更。在此期間,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經營區域為眉山市進行管理。

第九條市級或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車,具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

(二)混合動力車輛純電動工況續航里程需達到50公里以上,純電動車輛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需達到250公里以上;

(三)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5年;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按照相關規定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保額不低于4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低于100萬元。

(七)車身不得噴涂、安裝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

第十三條 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申請人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h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退出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申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見附件3);

(二)有效的《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

(三)9厘米×6.2厘米車輛45度角的統一式樣的彩色照片2張;

(四)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安全檢測報告;

(五)承運人責任險投保保單;

(六)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表單;

(七)申請人是企業的,提供與《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所有人一致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證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個人的,提供與《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所有人一致的個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備注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所屬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主可自行選擇在我市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開展運營。

在東坡區辦理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車輛經營區域為東坡區城區;在彭山區辦理的,經營區域為彭山區城區;在其他縣(區)辦理的,經營區域為所在地縣(區)城區。

原由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區域調整為東坡區城區,車主可從文件發布之日起到東坡區交通運輸局變更經營區域,也可在車輛年度審驗時進行變更。在此期間,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經營區域為東坡區城區進行管理。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 8 年對應的日期。

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非新能源車輛,因所有權轉移、轉籍需重新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在完成所有權轉移、轉籍后90日內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符合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要求的,可向相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四條 在我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法律法規、省市相關政策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交通違章記滿12分記錄;

(五)能夠使用預約服務駕駛員終端應用程序;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申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見附件4);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以及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五)近期1寸、2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各2張。

(六)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發證機關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營運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壟斷市場、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也不得在機場、車站等巡游出租汽車駐點候客區域攬客。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九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眉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四川眉山)網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能職責開展好網約車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7年6月19日發布的《眉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眉市交發〔2017〕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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